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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能源互联网

      第5卷 第6期 2022年11月;页码:609-616
      EN

      论中国能效法制化之目标发展

      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 Efficiency Legalization Goals in China

      周旭1* ,朱兵强2
      ZHOU Xu1* ,ZHU Bingqiang2
      • 1.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市 海淀区 100088
      • 2.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省 长沙市 410081
      • ZHOU Xu1*,ZHU Bingqiang2 (1.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Institut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aidian District,Beijing 100088,China
      • 2.Law School,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Hunan Province,China

      摘 要

      Abstract

      能效法制化为能源管理、效率提升与法律约束三方领域的协同,其清晰行为目标的发展应属关键。一方面,能源效率正当管理的客观需求与此类目标的明晰优势形成改革必要性;另一方面,目标发展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国内外经验形成改革可行性。改革者需首先形成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价值观为内容的价值体系,进而构建宏观目标、细化标准与实现方式相结合的目标主体。此外,公权机关需构建全面化、层次化、规范化的宏观能源立法体系,修改、补充必要的操作性规定,并打造具备实质约束力的监管机制,由此配套支持能效法制化目标的顺利作用。

      Legaliz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is the coordination of energy management,efficiency improvement and legal restraint.The development of its clear goals should be the key.On the one hand,the objective needs for proper management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the clear advantages of such goals form the necessity of reform.On the other hand,the soli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goal development and rich domestic and foreign experience form the feasibility of reform.Logically speaking,the reformers should form a value system with guiding ideology,basic principles and values as its content firstly,and then construct a target subject with macro-goals,detailed standards and ways of realization.In addition,the Public Authority needs to build a comprehensive,hierarchical and standardized macroenergy legislation system,revise and supplement the necessary operational provisions and create a regulatory mechanism with substantial binding force,thus supporting the smooth function of the goal of energy efficiency legalization.

      0 引言

      能效,又称能源利用效率,是指在不损害从事能效提升行为的主体权益同时,减少了能源消耗[1],提高能效对缓解中国能源使用压力、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意义重大。提高能效是一项牵涉诸多主体复杂利益,需强力手段加以宏观管理的长期事业。鉴于能源单位具有广泛服务、维护秩序、保障安全等第一性职责,不宜被视为纯粹化的营利主体,故而单纯的市场调节与行业自律举措难以消除管控无序、经营非透明等弊病。法制手段作为公权机关长期行使,又具备强制约束性、统一规范性、公开性的社会管理举措,宜在能效提升的发展与监管事业中发挥作用。进一步分析,英国思想家沃维纳格曾说过:“无目标的努力,有如在黑暗中远征。”[2]加之能源法体系紊乱与统领目标不清等现状,要使能效机制达成法制化的理想状态,其价值目标的明确应为关键。

      1 能效法制化目标的发展背景

      1.1 能效法制化目标的理念概述

      能效法制化即运用法律思维、法律规则、法律执行、法律监管等手段约束能效管理与发展事业,进而借助法律固有的稳定性、规范性、公开性与强制性等优势,达成能效管理有序化、公正化与高效化的理想状态。能效提升事业与法制化改革又存在行为属性层面的内在差异,如法律治理的滞后与稳定性易同能源提效的即时、迅捷、灵活等内在要求相冲突,为二者结合创设了兼容障碍。要突破此类困境,理论上离不开具备协调属性的行为目标指引,进而借助配套改革方案的落实,达成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双重贯彻。进一步,所谓能效法制化目标,本质是为减少乃至消除能效提升与法律治理间的理念隔阂,发展能源利用事业、规范能源管理、提升能源法制科学性,从而设计的兼具协调性与特异性的中心指导准则。究其功效,在于弥补能效法制空白、为能源管理与法治管理的兼容提供解释空间、以能源领域的专门目标促进不同产业健康发展。

      能效法制化目标要达到具备全面与科学优势,便应明晰合理的目标发展体系与行为逻辑。应明晰实践目标的理想特征、主要内容、落实方式,进而形成共性与个性兼具的内容体系,以呼应包括传统能源、可再生能源等在内的不同领域革新需求。此外,还需设计能源管理的动态革新机制,由此为新型能源的发掘与传统能源利用的体制更新提供行为空间。

      1.2 能效法制化目标发展是必然

      1.2.1 能效法制化目标发展具有必要性

      能源效率的正当管理塑造发展的客观需求。能源效率的法制化管理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均形成目标指引的内在需求。一方面,能源效率的正当管理离不开法制目标的方向引导。能源效率的法律规制应为企业责任与国家干预有机结合的结果,其法制化改革流程离不开两大视域行为理念的统筹引领。国家干预层面,鉴于能源效率的发展特性,其较易引发市场调节与宏观管理的双重失灵,由此以法律为代表的国家力量有必要介入,并直接指向法律调节的目标定位。详细地,由于能源企业较传统企业拥有大量能源、环境乃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资源信息,由此形成交易过程的信息优势,导致市场交易中的不对称风险。市场机制的逐利属性又难以对能源企业追求负担最小化、行动便利化决策产生必要约束,加之此类企业拥有供应基础资源、维持社会秩序等特殊义务,使法律强制力作用与公共义务承担的目标内容介入成为必然。在宏观管理上,能源问题的关联利益主体极为广泛,且在效率提升过程中,新型能源、技术、方案的推行与传统能源体系的改革均涉及高度专业的事项调整与巨额利润的客观外显,由此造成了调节失当与管理人员腐败的潜在可能,进而为严格法律监管与权力约束、事务公开等特定准则的树立提供了学理窗口。企业责任层面,能源效率的合理提升客观上对环境保护、国民经济、公民生命健康都可能生发显著影响。能源类产业的机制升级理应辅以法律义务与责任的外力配合,并确立必要的社会责任目标。另一方面,中国能效法制化的既存弊病产生了改善目标的明晰需要。首先,中国始终缺乏具备总则功能的能源基本法,且在原子能、石油、天然气等诸多领域缺少单行能源法的引导(后节详述),因此直接影响了能源效率提升的统筹管理,间接加剧了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的无序化症结。其次,专门立法未给予能效管理以足备重视。以《节约能源法》为例,其在第1条将提升能源效率与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并列,成为此法施行的基本目标。然而,纵观整部法律,其牵涉内容多为简要的“提升能源效率”之类的倡导表述,而未能思考能源效率本身的行为内涵及与法制化的内在联系。即使在能效标识、能效监测等细化举措中,也仅是制度层面的机械推行,难以明晰实施此类举措的内在缘由,局限了能效法制化的机制创新与实践成效的科学评估。另外,此法在建筑、交通等重点用能单元的节能规定中,仍采用鼓励为主的柔性处理方式,缺乏具备强制力的合理引导,且在主要耗能领域的节能规划、耗能限值、技术政策等方面存有规制空白,也存在类似第44条的概述性规定,减损了能效规则的施行效用。最后,关联法律远未满足能效法制化改革的行动需求。尽管中国先后在G20《能效引领计划》《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巴黎协定》及近来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诸多文件中肯定了能效提升的关键地位,但相关立法仍难以满足能效管理举措的规制需要。如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仅以资源利用高效化引导能源效率的提升,缺乏考量能源管理专属性特征的行为规定。这样不但降低了既存规定的约束效力,也不利于能效提升的细化管理[3]。综上所述,无论从学理还是实践层面,均折射出中国加强能效法制化理解与行为方向明晰的改革必要。

      1.2.2 能效法制化目标发展具有可行性

      第一,能效法制化目标发展的理论依据扎实。能效法制化目标的确立与发展存在价值内容与行为逻辑的双重理论支撑。价值层面,明晰其目标将直接丰富能效法制化的体系内容,其行为为伦理学、法哲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的理论成果所支持。伦理学上,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为能源的高效科学管理提供了落实依据。2002年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清晰地将能源的可持续利用纳入了该类伦理观的内容范畴[4],从而间接指明法制目标的重要内容:寻求能源节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在兼顾环境保护与社会进步的前提下,保证后代人获取足备资源的机会。法哲学上,公地悲剧的规避需求为能源利用纳入法律约束提供了革新前提。环境正义与法律正义的追寻必然离不开能源公正使用与分配、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生物平等生存与发展等理念的贯彻,此类落实关注诸多能源类别、产业环节、管理领域的统筹规范,为宏观目标的内容承纳提供了拓展参考。经济学上,能源外部性理论为能效法制化目标提供了重要发展方向,即克服因特定主体或举措的不当影响所造成的能源利用不经济性[5]。在此,庇古和科斯分别从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视角阐述了负外部效应克服的处理方法[6-7]。由此延伸的法律与自由协调、竞争与互助并存、奖励与惩处共举等行动思维极大丰富了法制化目标的预期内涵。当然,前述理论仅为提纲挈领式的罗列,法制改革的目标体系尚存在非人类中心主义[8]、善治理论[9]、普遍服务理论[10]、生态产品理论[11]等诸多领域的内容源头,存有广阔的充实空间。逻辑层面,协同说与系统说为目标发展提供了正当性论证与定位指引。赫尔曼·哈肯在《高等协同学》等著述中揭示了协同学在组织形式协调方面的应用潜力,其协调合作的核心理念指导着法制化目标的核定本旨。文献[12-13]在解析理念过程中,详细阐述了其内容—探究不同子系统构成的体系如何以组织的形式合作,进而产生特定的功能抑或时空结构,由此映射各类能源的效率管理与宏观目标间的约束关系。另外,卡斯特和罗森茨韦克的系统论内容则阐明了能效管理合作问题的解决思路[14],启发公权者应以产出最大化的改革实益、形成“目标—宗旨—原则—制度—举措—检验”的规范指导体系为核心,不可拘泥于部门隔阂与地域保护,为改革圈定了行为脉络。

      第二,此类目标发展的实践经验丰富。能效法制化得到了国内外诸多实践的认可,在目标定位上也存有直接的依照支持。国际上,日本在《关于推进地球温暖化对策的法律》(1998)中指出应制定实际的节能目标。此外,还在《资源有效利用法》(2001)中规定政府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明确方向内容。最后,在《能源基本政策法》(2002)中详细阐述了本国能源单行法所应遵循的联系市场、普及知识、促进合作等基本准则[15],从而既支持了《节能法》的内容完善,也为能效法制化的进步提供了指导方向,并应用到产品领跑者[16]、能效标识[17]、能源管理师(见日本《节能法》第9条、第10条)等诸多制度实践中。与此对应,作为处理能源问题最成功的国家之一,丹麦在其能源规划制度中明确指出能源利用的战略目标[15]—到2050年完全脱离化石燃料依赖、打造低碳社会。此外,还在《我们未来的能源》(2011)、《面向2020年绿色能源的加速计划》(2012)[15]等文件中阐明利用与节约能源的目标内容,形成自己的能效标识与节能技术研发支持机制。在其他地区,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能源效率提升的重要行为目的,“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国际年”的设立便为例证[18]。此外,以调整跨国能源关系为中心的国际能源法兴起启发了促进国际合作的法制目标内容[19]。在中国,尽管现行法律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目标体系,但在以《节约能源法》为首的关联法律中,存在丰富的目标定位基础单元。如第1条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两类行为方向。而在能源管理机构的职责文件中,也可发掘出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开展节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目标“原料”[15]

      2 能效法制化目标的构建逻辑

      2.1 形成能效法制化目标的价值体系

      若想明确能效事业法制化的清晰路径,便须夯实相应目标的价值基础。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能效机制的实践状况、结合法制化的行动方向,探求能效推进法制的价值体系。

      价值体系,通常说法为特定社会或群体在一定时期社会意识的集中反映。究其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由此形成的价值观(价值体系结构见图1)。能效机制法制化目标为便于表述,本文必要时将以“能效目标”代称“能效机制法制化目标(能效推进法制目标)”。如想充实价值基础,其价值体系的理论完善不可或缺。故有必要针对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展开论述,以为相应目标定位提供足够依据支撑。

      图1 能效法制化目标的价值体系结构图
      Fig.1 The structure chart of value system of energy efficiency legalization goal

      首先,指导思想堪称此价值体系的基石。如欲明晰能效法制化目标的指导思想,管理部门理应从能效提升与法治建设两大视角出发,借助内容整合与精简,发掘该指导思想的全部精髓。在能效提升方面,有必要遵循四点思想基准: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制度创新与结构调整相结合、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前提下规范政府指导。究之合理性,前两者属于宪法层面的发展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规定了科学发展观,第14条、第26条等阐述了节约资源的内在理念。,后两者属于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重要途径,均为能效提升不可缺少的行动指南。该类基本思想的贯彻既有助于节能工作得到国家与地方政策的支持如《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十一五”时期)》等指导性文件便强调了对应思想。,也可顺应科学规律、提升改革工作的实施效率。故能效机制如想实现高效发展,对其指导思想的理解与贯彻是极为关键的。在法治建设层面,能效提升工作若要迈出法制化的实质步伐,理应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与法学理论(尤其是环境法与能源法领域)的原则性规律。最重要的为贯彻下述要点:人与自然的平等与和谐理念(或称新人类中心主义[20]、生态利益中心主义[21]等);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治规律[20];避免权益受到潜在侵犯的预防原则;违法必究的惩处精神;能源开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生态文明观[22]等。实践层面分析,前述要点同样是由国家和法律予以确认如预防理念便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支持。、并得到多数学者支持的基础性思想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思想便得到蔡守秋等学者的肯定,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思想便得到汪劲等学者的肯定等(学者具体阐述详见对应著述)。,对能效法制化事业起着潜移默化的推进作用。综上所述,无论是能效提升还是法治建设,其背后的指导思想均不可或缺。能效推进法制的目标要想顺利落实,双方工作的并力而行是无法回避的。因此,唯有统筹两类思想体系的基本内容、予以一并贯彻,方可总结出准确且完整的指导思想,进而为目标定位圈定方向。

      其次,基本原则为确定能效目标的红线依据。基本原则是建立在指导思想基础上的约束性理念,主要作用在于为目标的明确划定阐述边界,进而避免违背指导思想或法治观的目标出现。其内容可于指导思想的内涵中提炼总结:1)由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观可总结出可持续发展原则;2)由节约资源与新人类中心主义等思想可总结出节能与环保原则;3)由结构调整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发展与环保协调等思想可总结出统筹协调原则;4)由制度创新与市场配置资源等思想中可总结出鼓励创新原则;5)由权利义务对应、避免权益受侵犯、违法必究等思想可总结出依法维权与担责原则;6)预防为主也可因预防理念的指导而成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改革者还需考虑到能源利用领域的特异性原则,以迎合能效提升的发展实际。主要有如下4点:1)资源节约与高效转化原则;2)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与洁净生产;3)能源提供的普遍服务原则;4)能源稳定输出原则。前述原则的确定有助于目标敲定机构树立谨慎态度,以免出现违背公众合理期待与普遍价值观的“劣质目标”。

      最后,目标的落地理应得到科学价值观的指引。在此,有必要简要阐释价值观的概念。价值观既可为个体对待事物的基本看法[23],又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体认定事物的思维取向。而落实至目标明确领域,可视作定位目标的先行程序,即先设定目标所需贯彻的价值取向。而在能效法制化的理论视域内,据已确定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可总结出“科学、创新、环保、协调、法治、预防、普遍服务、稳定”的基本价值观。究之内涵,基本价值观应为能效法制化目标的最初级体现,并为正式目标的确立与其内容的实现提供了简要行动纲领。

      2.2 定位成熟的能效法制化目标内容

      就内容分析,能效法制化目标体系应包括宏观目标、细化标准与实现方式三部分内容,这也是中国能效目标得以落地并发挥作用的理论收尾工作(能效法制化目标结构见图2)。由“宏观目标确定基本方向、细化标准明晰具体要求、实现方式开展计划践行”所形成的彼此配合关系将助力能效提升工作落到实处、孕育出完整的理念实践流程。

      图2 能效法制化目标的内容结构图
      Fig.2 The structure chart of content of energy efficiency legalization goal

      第一,在宏观目标方面,现行能效机制应蕴含4个总体方向:实现可持续发展、创新效率提升体系、推进利益协调、法治手段管理能源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具备宏观上的方向牵引作用,创新效率提升体系则属于实现该目标的关键动力,推进利益协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法治手段管理能源事业则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贯彻提供了落实途径与规范支持。综上,其目标内部同样形成了可持续发展与其余目标彼此作用的“总—分”层次,属于宏观层面的初级目标体系。当然,上述目标建立在基本价值观与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并非无理无据。譬如,可持续发展理念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已显现端倪。前述也已提及,自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归纳公布后,该目标得到了各国政府与学者的普遍认同[21]。而在价值观层面,“环保、协调、预防、稳定”的内容均直接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方向,“法治、科学、创新、普遍服务”的内容也同此目标存在密切联系前述价值观均可作为实现该理想的支持力。。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的“创新效率提升体系”“推进利益协调”和“以法治手段管理能源事业”目标也分别与“创新、协调、法治”的价值观直接对应,并得到社会共识的认同。

      第二,在细化标准方面,能效机制的发展应遵循宏观目标的基本要求。为此,相应能效指标与基准有必要实施整体性核查,以剔除或改变不适当内容,构建科学的能效法制化目标体系。在此,可以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能耗与能效指标体系的确定为切入点,开展细化标准明确的模拟分析:为符合法治手段的管理期待,相应能耗、能效指标有必要参考《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2016)、《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17981—2007)等规定,并充实关联内容,以贯彻法制化要求。为创新能效提升体系,相关部门需综合公共建筑系统使用性能与实际需求,实施全面的设计优化。最后,为推进利益协调,优化机构理应结合施工成本、居民意识、污染情况等关联性因素,分类别、分层次地实施权衡考量[24],保证能源稳定、广泛地提供,以求提升能效的同时,不产生过多负面影响。当以上目标得以落地,可持续发展的理想状态也有望早日达成。其他领域的相应能效工作同样应参照类似方法与思路,以推动中国能效提升事业尽快实现法制化、实现人与自然真和谐。

      第三,在实现方式方面,现行能效机制尚需实际工作的规划革新。首先,有关部门可借助与关联单位的能效合同、节能协议等[25],增强其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行动积极性。其次,可参照排污权交易制度[26],构建用能权交易机制,利用供需关系推动企业发展节能事业,贯彻协调主旨。最后,鉴于能效提升几乎涉及能源消耗的一切产业乃至政府规划,公权机关有必要针对不同领域的产业发展状况与牵涉利益开展改革资源的统筹性调配,相应能效提升布局也应实现分等级、有计划落位。如针对影响相对重大、储备相对薄弱能源的能效提升事业,公权者应使之处于优先位置,给予更多支持。对影响相对次要、储备相对丰富的能源,其可给予能效提升事业以辅助性发展,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轻重有度。综上所述,能效提升事业的发展若想实现法制化与繁荣化理想、使能效目标摆脱一纸空文的风险境遇,理应于实践层面开展法制与能效的双重改革。

      3 法制化目标作用的配套改革

      鉴于目标具备宏观与普适属性,结合中国的能效法制现状,唯有实施配套的支持性改革,方可深入落实法制化目标的积极作用,并消减能源利用与法律规范间的领域隔阂,达成顺畅的管理体制转型。详细而言,可在完善能源立法宏观体系、充实操作性能效规则、构建强制性监管机制等方面实施必要革新,以形成完整的目标施效流程(见图3)。

      图3 能效法制化目标作用的配套改革结构图
      Fig.3 The structure chart of supporting reform for the act of energy efficiency legalization goal

      第一,构建全面化、层次化、规范化的宏观能源立法体系。首先,实现能源立法全面化,便需补充尚缺的单行能源法律,从而为不同种类的能源效率目标提供必要的规定空间。中国理应推进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民用核能及必要可再生能源的高阶法律制定,进而将契合各自特征的分支类目标增补于总则部分,以更为直接、彻底地达成指导实践功用。例如,可借助民用核能法的制定,一方面细化能效管理的普适性目标规定,另一方面补充“安全为首”“风险补偿”“定期评估”等必要的个性内容,以应对核能效率提升的潜在隐患。其次,中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能源基本法,以形成层次分明的能源法制体系。为使前述能效目标获得必要的统摄地位,便应使其拥有规范所有能源种类的普遍效力。在能源单行法制定尚未完整、新兴能源持续涌现背景下,如将普适性目标内容规定于能源基本法的总则部分,便有望使其获得应有的总则效力。当然,此法中也应囊括必要的能源种类,并对分支性目标的单独适用做出效力层面的协调,明晰与总则性目标间的牵引指导关联。最后,未来的能源法律体系还需形成规范化的逻辑布局。鉴于能效法制化存有的提升能源转化效率、鼓励清洁能源使用的目标内涵,应注重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领域鼓励性、宽松性法律的制定,而对污染较大、转化率较低的煤炭、石油等能源来源施加约束性立法,并积极制定转型规则,以促使传统能源开发达成清洁化、高质化产出。总体分析,立法者需侧重制定具备可持续、清洁、高效利用潜能的能源种类及其来源的法律规范,借助立法资源与检验机制的支持,形成详略有度、方向分明的法制格局。

      第二,修改、补充必要的操作性规定。前述已提及,能效目标存有高度精炼、不易细化的固有特征,故需借助操作性规定加以转化落实。而既有的能源法律并未充分贯彻此理念,在《节约能源法》等规范中尚存大量宣言性、原则性规定。改革者需针对相应弊病,重点细化能效提升领域的关联规定,并根据既定的目标内容,充实具备操作性的条文。在修改既有规定方面,可以《节约能源法》第五章的激励措施规定为例[27],其显然渗透了国家利用市场创新能效管理体系、促进利益协调的施法方向。然而,纵观第60~67条的规定,基本为宣言条文,缺乏明确的实施举措与评估标准,譬如,第62条何为“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第61条如何“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等均待改革细化。即使表述不宜过分细化,也应设定必要的评估标准抑或牵引性规定(如第69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如可规定以能源转化率、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耗费成本、能量输出频率是否稳定等为参考,依据一定的折算比例,综合评价关联政策的节能效果等。在补充规定方面,中国尚缺乏不同能源种类的衔接、协调性规定,进而形成多个能源领域间法律措施冲突的兼容困境。例如,对于同能效提升密切相关的碳排放机制的构建,便牵涉太阳能、化石能源、核能等不同类别能源管理的协调,可在《节约能源法》第10条等总则性规定中补充相关政府应设立必要的“节能—碳排放管理”协调机制[28],以统筹数据、评估成效、处理纠纷,也利于科学、协调、法治、普遍服务等目标价值的透彻实现。

      第三,形成具备实质约束力的监管机制。合理的目标体系除需得到科学的理念内容、顺畅的实施机制支持外,还应拥有具备法律拘束性的监管制度加以保障。究其内容,重点包括评估、惩处与激励三部分。首先,改革者宜确立统一具体的效果评估机制,以对主体节能行为的实施、法制目标的落实与改革作用的估量实施科学的量化检验。由此,吸纳经济成本、环境保护、节约资源、技术创新、公众教育、国际声誉等一系列因素在内的赋值型评价体系便不可缺少,并据赋值结果施加阶梯式奖惩、制约与支持性发展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为支持以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在内的清洁能源及新型可再生能源壮大,其宜获得同等情形下更高的评估分值,以弥补成本较高的劣势,促进此类能源持续发展。其次,改革者需充分考量市场因素,采用多元化惩戒方式。针对评估结果较低的用能主体,可创设惩罚性能耗成本:改革者需利用已有赋值,确定科学公正的能耗标准,将因节能不佳(未达标准)而产生的消极能耗影响计入交易成本,宏观提升此类主体能源产品的交易价格,进而以市场竞争倒逼节能积极性的发挥。此外,还可采用负面标签[29-30]或者失信标记[31-32]方式,施用于恶意抵制节能政策,投机取巧、情节恶劣抑或后果严重者,以降低企业信誉方式达致预期惩戒效用。当然,前述举措适用严格限于主观恶性较大、严重逃避义务者,避免将客观不能、及时改正者纳入惩处范围。另外,也应建立定期的退出机制,规定主动修复补救且积极落实节能举措、成果显著者可消除负面标签抑或恢复计价标准,由此保证部分产能“巨头”及时回归市场,广泛、稳定地提供用能服务。最后,科学的监管体制还应包容正向的激励。如可采取媒体宣传、成本分减、绿色标签[33]、物质奖励、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发节能者的行为自觉。综上所述,以法律约束为重心的监管体制的形成直接回应了能效法制化的宏观目标与科学价值观,并有利于将此类事业完整纳入法制化轨道,进而回应能效改革的规范本旨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4 结语

      面对变化着的环境状况与社会经济局势,有关部门理应在夯筑目标价值体系的基础上,依据固有特征、确定其实质内容,并借助多种具备科学性、创新性的实践方式,确保能效目标落地生根。进一步分析,此目标及其关联内容绝非静态条目,而应迎合实际、形成科学的动态革新机制。一方面,设定的目标及配套改革举措需得到信息反馈、成效评估、评鉴标准、建议吸纳、应急调控、观念纠正等方面的行为支持,以此维持能效法制化目标的时效性与现实性。另一方面,鉴于能源领域的特性,此类目标革新机制不仅需得到公权机关与社会主体的协同力量保障,也应剔除来自部门利益与行业垄断的不良影响,确立规范能源开发、运输、储存、使用与交易,完善能源法制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等行为方向。在传统能源供应渐趋紧张、可再生能源发展迅猛及“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战略目标确立的背景下,未来的能效法制化目标如能充实其革新倾向,即为潜在的清洁、可持续能源之发展提供宽松、积极的准入与引导环境,并为特定的传统能源作出抑制抑或淘汰的内容规划,将在既有法制发展与能效提升促进的基础上,凸显目标的先知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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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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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nan Social Science Fund Project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Rules of Lawyers’ Out of Court Speech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17YBA273); Project of Hunan Social Science Evaluation Committee (Study on the Legal Mechanis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Xiangjiang River Water Pollution Control,XSP18YBZ164).

      作者简介

      • 周旭

        周旭 (1999),男,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能源管理。通信作者,E-mail:3474337590@qq.com。

      • 朱兵强

        朱兵强 (1983),男,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E-mail:569860499@qq.com

      出版信息

      文章编号:2096-5125 (2022) 06-0609-08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705/j.cnki.issn2096-5125.2022.06.010

      收稿日期:2021-08-05

      修回日期:2022-06-19

      出版日期:2022-11-25

      引用信息: 周旭,朱兵强.论中国能效法制化之目标发展[J].全球能源互联网,2022,5(6):609-616 .ZHOU Xu,ZHU Bingqiang,.The Development of Energy Efficiency Legalization Goals in China[J].Journal of Global Energy Interconnection,2022,5(6):609-616 (in Chinese).

      (责任编辑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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